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松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多元商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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