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86號
TPDV,111,司促,8286,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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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家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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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