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58號
TPDV,111,司促,8158,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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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俊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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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