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吟美(即馬漢華之繼承人)
馬偉哲(即馬漢華之繼承人)
馬宇瑄(即馬漢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漢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馬漢
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