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12號
TPDV,111,司促,8012,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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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偉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8012號)
緣債務人詹偉杰於民國108年07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5月03日結帳
日止,帳款尚餘29,320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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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