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89號
TPDV,111,司促,7989,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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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芝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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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