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29號
TPDV,111,司促,7929,202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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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進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易昌

張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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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