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12號
TPDV,111,司促,7912,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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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玉如

孫留成
張氏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795元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226795元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5月29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226795元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795元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孫玉如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孫留成
張氏秋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9筆,金額總計新臺
幣250,875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
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孫玉如本息繳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26,795元及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孫留成
張氏秋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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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