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737號
TPDV,111,司促,7737,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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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芳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怡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六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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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