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75號
TPDV,111,司促,7275,202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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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承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 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 款、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 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委託相對人投資天津唯捷,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即逕自 處分投資所取得之股份予第三人台博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致聲請人受損害新臺幣20,000,000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亦未表明 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5月30日送達聲 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釋明文件,本院形 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又 ,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 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 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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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