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伶莉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5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 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 表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