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839號
TPDV,111,司促,6839,20220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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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源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正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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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