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501號
TPDV,111,司促,6501,202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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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廖麗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啟誠即沃建築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付「拆除鐵窗安裝分離式冷氣」之費用,惟相對人碧山工程
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提出之同意協議書所載之契約當事人,
,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對其有上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同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
明之責,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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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