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79號
TPDV,111,司促,6079,2022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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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倩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申言之,債權之 讓與,須於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後,債 權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俐泓實業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久弘國際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查聲請人雖提出債權讓與同意書正本,惟未提出債權讓與通 知合法送達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及 回執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10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嗣聲請人於111年6月8日具狀陳 報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倒閉且其法定代理 人游景翔藏匿無蹤而無從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揆諸前揭說明  明,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前,債權讓與契約僅於讓與人 與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受讓人不得對於債務人主張債權。 準此,本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相對 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本,則本院無從認定上開債權讓與已 對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效力,是聲請人聲 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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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俐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