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16號
TPDV,111,司,116,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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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許懷欽家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俞嘉萍家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家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俞嘉萍家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家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查, 為此聲請指定清算人俞嘉萍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92號呈報清算 人事件卷宗,對該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 表、綜合損益表、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業經監察人 審查無誤,提請公司全體股東於民國111年1月9日承認通過 ,並指定俞嘉萍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查核屬實, 此有該卷所附之上開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意見書、相對人 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 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是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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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