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袁曼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俊芳(KAW ZIN PHAN)、徐麗華(HSU L
I HUA)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原
判決命上訴人應將其就附表所示房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上
訴人郭俊芳(KAW ZIN PHAN)、徐麗華(HSU LI HUA),使被上訴人
每人分得一半。附表所示房地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00元(見店司調卷第25頁),上訴人之應有部分為其中1/2,價
值13,000,000元,爰以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上訴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類別 建號/門牌號碼/坐落地號 共有人(應有部分) 1 房屋 建號:新北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袁曼軒(2分之1) 郭紹源(2分之1) 面積 層次/層數 附屬建物 119.9平方公尺 4層/14層 陽臺(13.09平方公尺) 共有 部分 2238建號(100,000分之3,241) 2239建號(100,000分之956) 基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袁曼軒 (200,000分之3,239) 郭紹源 (200,000分之3,239) 2 辦公室 建號:新北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袁曼軒(142分之1) 郭紹源(142分之1) 面積 層次/層數 附屬建物 9.2平方公尺 3層/14層 無 共有 部分 2239建號 停車位17(100,000分之993) 基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袁曼軒 (200,000分之1) 郭紹源 (200,00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