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822,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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