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73號
上 訴 人 中富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姿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燦慧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5,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