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026號
TPDV,110,訴,5026,2022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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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26號
原 告 曾郁凱
被 告 鍾寶緣


馮薇
馮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土地坐落欄下市區段欄之記載,應由「新北市深坑區坑子段」更正為「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子段」。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第4頁第1行之記載,應自「關係,請求馮薇馮正川先辦理附表馮正川名下抵押權繼承」更正為「關係,請求馮薇馮正川先辦理附表馮立信名下抵押權繼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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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