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5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蔡家榛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賴勁豪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50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