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原 告 陳侑蘭
被 告 陳志美
陳逸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明。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廷盛遺產事件,前 經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