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341號
TPDV,110,司繼,2341,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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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汪世龍
非訟代理人 王璐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一案,聲請人已出境,未據聲請 人提出聲請人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經本 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12月10日、110年12月3 0日、111年1月24日、111年2月24日、111年4月7日及111年5 月9日以北院忠家合110年度司繼字第2341號通知書命其補正 ,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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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