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25號
TPDV,110,勞訴,125,2022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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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澤春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間因本院110 年度
勞訴字第125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4,900 元,本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5,111 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
退休金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本件應
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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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