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81號
TPDV,109,訴,3381,2022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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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1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鮑秀蘭
葉芯彤

袁運嫦
徐璐珊

被 告 林邱香妹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少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查明事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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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