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1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鮑秀蘭
葉芯彤
袁運嫦
徐璐珊
被 告 林邱香妹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少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查明事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