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9年度,20號
TPDV,109,家訴,20,20220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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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高振耀


被 上訴人 張紓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9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 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991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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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