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張竣傑
訴訟代理人 楊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高明貴
高啓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徐明瑋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嗣於民國111 年6 月24日具狀 撤回對被告高啓全部分之訴乙節,有卷附民事撤回部分起訴 狀、同意撤回起訴狀及和解協議書影本等附卷可稽,是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就原告與其餘被 告張竣傑、高明貴等人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 告應於111 年7 月22日以前確認減縮範圍及就其餘被告起訴 範圍具狀到院,並依被告人數提供繕本數量,以利本院送達 ,併予指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