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85號
TPDV,108,重訴,185,2022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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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怡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99萬9,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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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怡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