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96號
TPDM,111,聲,996,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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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群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群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群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 國110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6月8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11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6650號核准 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 5466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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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