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瑞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營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1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6650號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6651號函 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