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60號
TPDM,111,聲,960,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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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顧正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定應執行刑,應由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 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 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 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 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 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 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 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 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 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 08年7月26日)前所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 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合先 敘明。
 ㈡固然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附表編 號1至5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另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 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然本件聲請人係就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 ,亦即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另定應執行刑,屬 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 不生抵觸前揭本院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從而,檢察官向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依前開大法庭裁定意旨, 本院亦已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就如何定應執行刑表 示意見,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並未表示 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案件,且犯 罪情節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之角色, 造成不同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7 月至9月間,密集而多次為之,斟酌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未來復歸社會可能性等情,兼衡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 業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而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亦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等節,爰在定執行刑之內、外部 界限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月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3日至107年8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7月31日至107年8月4日) 107年8月7日至107年8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6日至107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101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93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101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9號 108年度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6日 108年6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9號 108年度訴字第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7月26日 108年7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經新竹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至3經新竹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月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8日至107年8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14日至107年8月16日) 107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101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9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739、250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9號 107年度訴字第870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6日 107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9號 107年度訴字第870號 (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訴字第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7月26日 108年1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經新竹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月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5日至107年7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7月25日) 107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63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341號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6日 109年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341號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9日 109年4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6、7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9日 107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93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27日 109年5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備註 編號6、7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9 10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4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9日至107年8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3日) 107年9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002、13004、13005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108年度偵字第7951、169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25號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0日 111年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25號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4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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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