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李民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
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286,845元,應徵裁判費2,000元,扣除已繳納之450元,尚應
補繳1,550元,玆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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