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35號
TPDM,111,簡,1135,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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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錦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7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譚錦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之法條增列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審酌被告譚錦程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方 式竊取他人之物,所為應予處罰,且有多次竊盜案件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考量被告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所 竊之物業經告訴人陳韋宏領回(見偵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竊得之物,既 經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足認該物品已實際發還被害人,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066號
  被   告 譚錦程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巷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譚錦程於民國111年2月1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0段0 0號之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光華五店,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店員未注意,徒手竊取黑色 14吋華碩筆記型電腦1台(型號為GA104QEC-0022G5900HS, 價值新臺幣【下同】47,000元)得手。嗣經該店儲備幹部陳 韋宏發現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陳韋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錦程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韋宏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6張、扣押物照片4張與贓物認領保 管單1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業將 竊取之筆電交由警方扣案,亦經告訴人取回等情,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請 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蔡 沛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胡 丹 卉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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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