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1505號
TPDM,111,審附民,1505,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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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05號
原 告 張美秋
被 告 陳金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 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 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 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 5073、5953、6468、 6730、7146、736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原告於同年6月1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是 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而假執行之聲請同失依據,應一併駁回。又本件本院所為 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 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 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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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