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1500號
TPDM,111,審附民,1500,202206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00號
原 告 吳長恩
被 告 劉仁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9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 。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仁慶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審訴字第194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 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