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1330號
TPDM,111,審附民,1330,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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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30號
原 告 謝文光
被 告 盧兆志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定奎
藍玉琴
被 告 葉○○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之父

葉○○之母

上列被告因被告盧兆志詐欺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6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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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