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974號
TPDM,111,審訴,974,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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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素瓊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827號、第828號、第829號、第8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素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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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