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素瓊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827號、第828號、第829號、第8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素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