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900號
TPDM,111,審訴,900,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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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
度偵緝字第451、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正芳可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擔任虛 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 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不違背其本意 ,與被告王文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 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集合犯意聯絡, 由王文賢安排黃正芳自民國100年10月6日至104年8月6日、1 04年10月8日迄今,擔任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街00號11樓,業於110年6月23日遭臺北市政府廢止, 下稱同慶春公司)之負責人,並由王文賢擔任實際負責人, 王文賢黃正芳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王文賢黃正芳均明知同慶春公司與附表所示之買方營業人並無交 易之事實,而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 不實內容之填製,卻分別於附表所示期間,填製不實如附表所 示之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買方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逃漏附表所示之營業稅 共計新臺幣3,909,77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 課稅捐之正確性。而認被告黃正芳與同案被告王文賢2人所 為,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 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黃正芳於111年5月19日死亡,此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及被告黃正芳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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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