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1312號
TPDM,111,審訴,1312,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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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6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世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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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