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662號
TPDM,111,審簡,662,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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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846
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52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雅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鄭雅芳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 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復考量被告因告訴人未到庭而迄 未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 度、需扶養小孩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竊得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為其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應沒收之物 新鮮蒜仁參包、澳黑傑克小排貼體貳盒、掛川酵母豚貢丸貳包、澳黑傑克翼板牛排參盒。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6846號
  被   告 鄭雅芳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雅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7月19日13時02 分許,在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康公司)所經營之 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之JASONS超商美麗華店 ,徒手竊取架上之新鮮蒜仁3包、澳黑傑克小排貼體2盒、掛 川酵母豚貢丸2包及澳黑傑克翼板牛排3盒並置於其所準備之 袋子內,得手價值共計新臺幣2,680元之上開物品後離去。 嗣該店副店長李柏憲於盤點貨物時發現有異,調閱監視器後 ,始悉上情。
二、案經惠康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雅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將尚未結帳之新鮮蒜仁3包、澳黑傑克小排貼體2盒、掛川酵母豚貢丸2包及澳黑傑克翼板牛排3盒帶離JASONS超商美麗華店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李柏憲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截圖照片10張、悠遊卡入出站紀錄、失竊物品清單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惠康公司,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 額。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同時竊取JASONS超商美麗華店架 上之調味義大利麵醬3包、義大利直圓麵2包、統一翠麵1包 、康寶鮮味炒手原味1包、DECECCO天使髮絲麵1包、奧利奧 黑白巧克隨手包2包、有機茄子2包、履歷黃秋葵2盒、厚生 市集農產品蛋1盒、台灣青椒2盒、胡瓜1條、厚生青菜2包、 長野麝香葡萄1盒、熟鳳尾蝦仁1盒、挪威鯖魚片貼體1盒、 斯蒂爾頓起司3包、林鳳營優酪乳草莓1瓶、明治減脂脂肪 抹醬1盒、寶宏安柏頂級濃郁起士絲2包、統一AB無糖優酪乳 1罐、光泉北海道白味噌1盒、光泉北海道起司片5包等商品 ,然此為被告鄭雅芳所否認,而告訴及報告意旨,僅有告訴 代理人李柏憲之單一指訴,依卷內監視錄影截圖及監視器光 碟影像,亦無從查知被告實際竊取前開物品,而告訴代理人 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以供調查,自難僅以其單一指 訴,逕認被告亦竊得上揭商品,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 開起訴部分,為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 巧 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 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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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