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424號
TPDM,111,審易,424,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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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柏


選任辯護人 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
陳怡欣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
事第十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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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