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39號
TPDM,111,單禁沒,439,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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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學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1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學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應視同毒品暨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 0弄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以1 10年度毒聲字第8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又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41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被告於1 11年2月16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2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47頁),因其沾附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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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