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單澄茵
被 告 陳琪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