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62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718號
原 告 吳進國
黃美世
施雨賢
被 告 陳品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錢德
明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另經
本院依法通緝,故原告對同案被告錢德明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
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