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26號
TPDM,110,附民,426,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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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26號
原 告 吳林素蓮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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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