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茂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宗顯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
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盧怡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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