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23號
CTDA,106,簡,23,201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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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茂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宗顯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
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盧怡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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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