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原 告 鄭宇清
被 告 孫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復對刑事案件之被告孫志宏、王沛綸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49號),且前後請
求金額不同,實難探究其真意,故均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