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318號
TCDA,110,交,318,2022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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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原 告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珮榛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珮榛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 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之代表人為賴麗如, 嗣本院於111年2月23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 上訴,而原告之代表人已變更為賴珮榛,並經新任代表人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仍應由本院裁定,且經核 其聲明亦符合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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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