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陳皓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湯惠婷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107年2月6日 83,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