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林彰炫
蘇彥卿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敬先律師
林卉薰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6 1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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