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林文章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起訴前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嗣經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調解不成立,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1200萬元,應繳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前 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萬6600元。業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 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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